职考要闻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 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叶集试验区社会发展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1869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3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创业引导贷款操作原则
1.市级操作:我市初始创业引导信用贷款、创业发展贷款的资格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贷款担保、审批发放由受委托的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地址:六安市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6楼)、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地址:六安市大别山路13号)负责。
2.联合审核:借款人的资格审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财政局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共同作出审查意见;借款人的贷款审批,由建设银行六安分行牵头,联合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资质审查,共同作出放贷意见、放贷金额,根据职责分工,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出具担保函,建设银行六安分行负责发放贷款。
3.精简高效:借款人在资格审查阶段,只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一套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名单及资料提交给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借款人在贷款审批阶段,向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各提供一套材料,由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放贷意见。
二、创业引导贷款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初始创业引导资金
主要扶持在六安市境内初始创业且在六安市境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
主要扶持在六安市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在六安市境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各级创业服务指导机构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工作,会同科技、共青团、教育、民政、高等院校、人才服务等部门(机构)广泛征集创业项目,按照《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要求,积极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创业服务。
(二)为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资格审查工作,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季度将正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且在还贷期内的借款人名单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四、市级各部门受理贷款联系方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联系人:卢皓 联系电话:3376032
(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联系人:童欢 联系电话:3378220
(三)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
部门负责人:王琼 联系电话: 3332606
客户经理:刘功兵 联系电话: 3338658
(四)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
联系人:张博 联系电话:3390201
附件:1、《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1869号)
2、《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325号)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 安 市 财 政 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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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13〕1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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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
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3日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分为初始创业引导资金、创业发展引导资金。通过省级委托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国有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阶段、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开展贷款融资服务。
第三条 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推动省级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提供免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融资模式。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推动省级合作银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资产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融资服务。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扶持范围如下:
(一)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五条 扶持条件体如下:
(一)申请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担任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
2.有明确的创业领域、创业项目、详细的创业计划项目方案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须出具自筹资金证明);
3.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
4.在校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学校推荐书。
成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在还贷期的不在扶持范围。
以上对有高校(或部队)出具创业推荐书以及在校(或部队)表现情况证明的初始创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二)申请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担任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团队形式创办的,主要成员必须为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主要成员持有企业股权合计不低于50%);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人、控股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健康持续经营2年以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企业要求。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确定的省级合作银行签署约定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省财政厅在合作银行分别设立初始创业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专户,并按约定协议向专户存入引导资金。
第七条 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自设立起,前2年省级合作银行按照引导资金规模的2-3倍进行放贷,第3年开始逐步放大到5倍。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自设立起,省级合作银行按照引导资金规模的10倍进行放贷,形成引导资金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
第八条 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委托当地国有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且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贷款进行担保。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发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向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贷款利率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上浮利率,其上浮幅度控制在20%以内。
第十条 省级合作银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在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担保和发放贷款中不得要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贷款反担保和资产抵押措施,以及收取担保费、评估费、手续费等。省财政根据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贷款担保额的2%给予一次性担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贷款按贷款额提供不少于50%的资产抵押给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在为贷款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过程中收取担保费不超过担保额的1%。省财政根据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发展贷款担保额的1%再给予一次性担保费补助。
第十二条 担保费补助由省级合作银行按各市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实际贷款担保额,每半年统计一次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省财政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费补助并下达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在7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费补助资金拨付给担保公司。
第四章 贷款申报发放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到创业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填写《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附件1)或《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附件2)。
第十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申报贷款项目的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组织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等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遴选优秀的创业项目。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对创业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意向函,确定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对审核没有通过的,要及时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反馈。
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后,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于每月月末前5个工作日,集中向省级合作银行申报并提交申请表以及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等资料。
第十五条 省级合作银行在收到市级申报的材料和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后,对贷款人及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信贷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行放贷。
第十六条 省级合作银行每季度末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通报贷款申报及发放情况。
第五章 风险分担
第十七条 创业引导资金贷款遵循风险共担的原则,贷款出现代偿的按以下具体执行。
(一)初始创业阶段贷款项目出现代偿的,按实际代偿本金金额,由省级引导资金、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和省级合作银行按照4:3:3比例分担,即:省级引导资金承担40%、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承担30%、省级合作银行承担30%(省级引导资金累计承担代偿上限为在合作银行设立的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专户中的余额,超过部分由省级合作银行承担)。
(二)创业发展阶段贷款项目出现代偿的,按实际代偿本金金额,先由企业抵押的资产偿还,仍不足以弥补的由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省级合作银行按9:1承担,即: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承担90%、省级合作银行承担10%。
第六章 代偿程序
第十八条 对获得贷款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如不能按期还款的,省级合作银行应及时启动追偿程序。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省级合作银行及时采取各种追偿措施仍无法收回的,由省级合作银行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申请代偿。
第十九条 代偿资金由省级合作银行于每季度末集中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提交《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贷款代偿通知书》(附件3)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贷款代偿金额汇总表》(附件4),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代偿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担比例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代偿资金拨付给省级合作银行。
第二十条 贷款代偿后,省级合作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继续进行追偿,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根据风险分担比例返还省级引导资金、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省级合作银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除需代偿资金等支出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使用支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协调督促各市财政部门委托国有担保公司积极开展贷款担保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贷款项目协调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管理,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省级合作银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对代偿项目进行追偿;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负责对项目贷款的前期调查、审核,并配合省级合作银行对项目执行的情况检查以及对不良贷款追偿;省级合作银行负责对项目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加强对项目贷款的共同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资金损失。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贷款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每半年向省级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报告项目运行、经济效益、完整财务报表等情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省级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共同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提前中止和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贷款逾期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不受理其创业扶持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项目申报;对到期不还款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省级合作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科技、团委、高校、民政等部门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积极为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省级合作银行推荐适合的创业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1:
安徽省 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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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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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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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退役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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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退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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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退役)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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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退役)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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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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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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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姓名及身份证 号和职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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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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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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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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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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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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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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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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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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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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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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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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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历史、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融资情况等) |
(可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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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贷款主要用途的说明 |
(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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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目录 |
身份证□ 户口簿□ 毕业证书□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退役证明□ 担保公司担保函□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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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以上资料由本人填写,情况真实。
签 名: 年 月 日 |
推荐单位意见 |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意见 |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安徽省 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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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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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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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退役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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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退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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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退役)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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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退役)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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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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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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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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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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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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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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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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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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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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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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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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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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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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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历史、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融资情况等) |
(可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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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贷款主要用途的说明 |
(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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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目录 |
身份证□ 户口簿□ 毕业证书□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担保公司担保函□ 退役证明□ 其他□ |
申请人签名 |
以上资料由本人填写,情况真实。
签 名: 年 月 日 |
推荐单位意见 |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意见 |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
退役士兵创业贷款代偿通知书
××单位:
根据《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截至 年 月 日,我行共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发放创业贷款 元(其中,初始创业贷款 元,创业发展贷款 元),无法追偿的贷款损失本金 元(其中,初始创业贷款代偿资金 元、创业发展贷款代偿资金 元,具体见附件)。根据办法规定的分担比例,你单位需承担的代偿资金 元(具体见附件),请贵单位将代偿资金拨入下列账户: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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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贷款代偿金额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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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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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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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贷款类别 |
贷款情况 |
代偿时金额 |
代偿金额 |
代偿后追偿金额 |
追偿净额返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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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项目(企业)名称 |
贷款 金额 |
批准 日期 |
期限 |
代偿前偿还本金 |
损失 本金 |
引导资金 |
担保公司 |
合作银行 |
追偿本金 |
追偿费用 |
追偿净额 |
引导资金 |
担保公司 |
合作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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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创业(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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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发展(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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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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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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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秘〔2013〕325号
{C}{C}{C}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
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1869号)规定,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贷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引导贷款操作原则
1.市级操作,是指初始创业引导信用贷款、创业发展贷款的资格审核,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贷款审批发放由受委托的市级国有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建设银行市级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
2.联合审核,是指借款人的资格审查,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对借款人的资料进行审查,共同作出审查意见;借款人的贷款审批,由建设银行牵头,联合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资质审查,共同作出放贷意见、放贷金额,根据职责分工,担保公司负责出具担保函,建设银行负责发放贷款。
3.精简高效,是指借款人在资格审查阶段,只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一套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名单及资料提交给建设银行;借款人在贷款审批阶段,只向建设银行提供一套材料,由建设银行、担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放贷意见。
二、初始创业贷款操作流程
(一) 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向创业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
2.借款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或退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查
1.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借款人以下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1)借款人应为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或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2)借款人的企业应在安徽省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借款人应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
(4)借款人不在小额担保贷款还贷期内;
(5)其他情况。
2. 通过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查的借款人名单,应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后,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名单及材料提交给建设银行;对审查不通过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反馈意见。
(三)贷款审批
1.建设银行根据《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人进行初审,及时通知通过初审的借款人作进一步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证)卡;
(2)借款人身份证、个人股东的身份证;
(3)公司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
(4)建设银行、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①上一年度或当年的企业税票/纳税申报表,②借款人及企业情况介绍(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企业获得荣誉和认证信息、企业享受政府补贴资金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③企业客户发展前景,④其他材料。
2.对通过初审的借款人,建设银行应联合担保公司共同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共同作出放贷意见、放贷金额,对于同意放贷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按照程序出具担保函、建设银行按照程序发放贷款,调查和放贷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反馈意见。
三、创业发展贷款操作流程
(一) 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向创业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
2.借款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或退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查
1.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借款人以下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1)借款人应为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或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2)借款人的企业应在安徽省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2年以上;
(3)借款人应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团队形式创办的,主要成员必须为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主要成员持有企业股权合计不低于50%);
(4)借款人的企业应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5)其他情况。
2.通过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借款人名单,应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后,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名单及材料提交给建设银行;对审查不通过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反馈意见。
(三)贷款审批
1. 建设银行根据《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对通过贷款资格审查的贷款人进行初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证)卡;
(2)借款人身份证、个人股东的身份证;
(3)借款人、保证人上两个年度经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以及对报表中重要科目的说明;
(4)抵(质)押物清单与权属凭证、建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机构借款及担保的决议原件;
(6)抵(质)押物为第三方法人企业的,需提供第三方法人企业有权机构同意以特定财产进行抵(质)押的决议原件;
(7)以自然人拥有的商品房住宅抵押的,须提供该商品房住宅不属于产权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证明原件;
(8)建设银行、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①上一年度及当年的税票/纳税申报表、购销合同,工业企业还需提供电费发票,②涉及到土地抵押的应提供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及土地款付清的相关凭证、土地契税完税凭证,③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沿革、借款人基本情况、企业获得荣誉和认证信息、企业享受政府补贴资金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④客户发展前景,⑤其他材料。
2.对通过初审的借款人,建设银分行应联合担保公司共同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共同作出放贷意见、放贷金额,对于同意放贷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按照程序出具担保函、建设银行按照程序发放贷款,调查和放贷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反馈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借款人项目为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及国家明确产能过剩限制贷款等行业不在创业引导贷款的扶持范围内。
2.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担保公司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各自公布受理贷款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点。
附件:1.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
3.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
4.创业引导资金贷款建设银行联系人名单
5.创业引导资金贷款操作流程图
2013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安徽省 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 别 |
|
联系电话 |
|
毕业院校(退役部队) |
|
毕业(退役)时间 |
|
||
毕业(退役)年度 |
|
毕业(退役)证书号 |
|
||
身份证号 |
|
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
|
||
父母姓名及身份证 号和职业信息 |
|
||||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工商登记时间 |
|
经营范围 |
|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本 |
|
||
营业执照编号 |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
||
吸纳就业人数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企业简介(历史、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融资情况等) |
(可加附页) |
||||
申请信用贷款主要用途的说明 |
(可加附页)
|
提供材料目录 |
身份证□ 户口簿□ 毕业证书□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退役证明□ 担保公司担保函□ 其他□:
|
申请人签名 |
以上资料由本人填写,情况真实。
签 名: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意见 |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安徽省 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 别 |
|
联系电话 |
|
毕业院校(退役部队) |
|
毕业(退役)时间 |
|
||
毕业(退役)年度 |
|
毕业(退役)证书号 |
|
||
身份证号 |
|
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
|
||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工商登记时间 |
|
经营范围 |
|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本 |
|
||
营业执照编号 |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
||
吸纳就业人数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企业简介(历史、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融资情况等) |
(可加附页) |
||||
申请信用贷款主要用途的说明 |
(可加附页)
|
提供材料目录 |
身份证□ 户口簿□ 毕业证书□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担保公司担保函□ 退役证明□ 其他□ |
申请人签名 |
以上资料由本人填写,情况真实。
签 名: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意见 |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公司名称 |
|
注册地址 |
|
|
企业法人 |
|
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 |
|
|
注册资本 |
|
实收资本 |
|
|
注册时间 |
|
正常生产经营时间 |
|
|
企业类型 |
|
员工人数 |
|
|
基本账户行 |
|
结算银行数量 |
|
|
二、资产及负债情况 |
||||
企业主个人贷款 |
□有贷款 |
□有住房 □无住房 |
企业是否已有贷款 |
□是(贷款银行: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__ )
□否 |
□无 |
||||
企业主个人是否开办信用卡 |
□是 数量: 开户行: □否 |
|||
三、企业经营情况 |
||||
主营业务 |
|
最近一年所得税纳税总额 |
□企业所得税金额: 万元 □个人所得税金额: 万元 |
|
四、与建行合作情况 |
||||
企业是否在建行开户 |
□是 账号: □否 |
|||
个人是否在建行开户
|
□是 账号: □否 |
|||
附件4
创业引导资金贷款建设银行联系人名单 |
|||||
行别 |
机构名称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地址 |
省分行 |
小企业业务部 |
齐彤彤 |
副总经理 |
0551-62881990 |
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255号 |
小企业业务部 |
水银银 |
业务副经理 |
0551-62875246 |
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255号 |
|
合肥芜湖路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陈世俊 |
经理 |
0551-62873552 |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98号 |
公司业务部 |
年晓颖 |
客户经理 |
0551-62887652 |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98号 |
|
淮北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李 伟 |
副经理 |
0561-3030923 |
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41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颜 红 |
客户经理 |
0561-3030923 |
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41号 |
|
亳州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李大虎 |
经理 |
0558-5500789 |
安徽省亳州市州后街172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李晓东 |
客户经理 |
0558-5500077 |
安徽省亳州市州后街172号 |
|
宿州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孙志超 |
经理 |
0557-3058508 |
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152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李 晴 |
客户经理 |
0557-3021517 |
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152号 |
|
蚌埠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於凤如 |
小企业部负责人 |
0552-2070208 |
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29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孟 匀 |
客户经理 |
0552-4079520 |
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29号 |
|
阜阳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刘 蔚 |
中心负责人 |
0558-2287651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188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马廷钧 |
六级客户经理 |
0558-2287637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188号 |
|
淮南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张 帛 |
小企业经营中心主任 |
0551-6649120 |
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26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程 辉 |
客户经理 |
0554-6656640 |
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26号 |
|
滁州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李金栋 |
小企业业务部负责人 |
0550-3023056 |
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路424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黄 燕 |
客户经理 |
0550-3033693 |
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路424号 |
|
六安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王 琼 |
部门负责人 |
0564-3332606 |
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13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刘功兵 |
客户经理 |
0564-3338658 |
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13号 |
|
马鞍山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刘 燕 |
小企业部副主任 |
0555-2345686 |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中路26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汪 军 |
客户经理 |
0555-2345991 |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中路26号 |
|
芜湖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陈卫华 |
经理 |
0553-3887285 |
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302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马万丽 |
客户经理 |
0553-3757095 |
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302号 |
|
宣城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焦丰敏 |
小企业业务部经理 |
0563-2717891 |
安徽省宣城市状元南路17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吴根宝 |
客户经理 |
0563-2717891 |
安徽省宣城市状元南路17号 |
|
铜陵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周桂友 |
小企业中心主任 |
0562-2860709 |
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41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陈王平 |
客户经理 |
0562-2821152 |
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41号 |
|
池州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王 力 |
副经理 |
0566-2023855 |
安徽省池州市翠微西路150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汪 清 |
客户经理 |
0566-2035126 |
安徽省池州市翠微西路150号 |
|
安庆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倪旭东 |
经理 |
0556-5320173 |
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41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丁 达 |
五级客户经理 |
0556-5329874 |
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41号 |
|
黄山分行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毕正琳 |
副经理 |
0559-2526832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2号 |
小企业经营中心 |
程伟东 |
客户经理 |
0559-2526832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2号 |
附件5
创业引导资金贷款操作流程图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借款人及项目的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
{C}{C}{C}借款人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
资格审核通过的,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将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申请材料提交市级建设银行 |
市级建行会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根据调查情况,共同作出放贷意见、放贷金额 |
市级建设银行会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共同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实地调查 |
对确定的贷款项目,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 |
市级建设银行发放贷款 |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9日印发 |